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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徐雷与巨野县老船夫海鲜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雷,巨野县老船夫海鲜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561号原告:徐雷,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巨野县老船夫海鲜城,住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孙琦,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雷诉被告巨野县老船夫海鲜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3日,原告徐雷撤回对被告巨野县老船夫海鲜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雷撤回对被告巨野县老船夫海鲜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琳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