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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939号原告: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05号2号楼101号。法定代表人:王锋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洁,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999号。法定代表人:肖凯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凯,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