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939号原告: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05号2号楼101号。法定代表人:王锋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洁,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999号。法定代表人:肖凯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凯,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郑州仁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