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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宣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宣宣,李健,王庆文,赵金远,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宣宣,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淄川区太河镇南镇后村村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健,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淄川区太河镇下雀峪村村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庆文,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淄川区太河镇北镇后村村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赵金远,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淄川区太河镇南镇后村村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健,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淄川区太河镇前怀村村民。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宣宣、李健、王庆文、赵金远、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韩克波审 判 员  李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