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门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门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094号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良,职务:总经理。被告:门红梅,女,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门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