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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兴龙与张世品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龙,张世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龙,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申请人:张世品,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兴龙与被执行人张世品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94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1月15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兴龙于2017年3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世品于2017年5月3日缴纳案件履行款5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桐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