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行某与陈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行某,陈高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658号原告:马行某,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高某,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原告马行某与被告陈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马行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行某以与被告陈高某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行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行某负担。审判员 杨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孔宪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