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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行某与陈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行某,陈高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658号原告:马行某,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高某,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仁县。原告马行某与被告陈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马行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行某以与被告陈高某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行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行某负担。审判员  杨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孔宪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