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尚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尚策,徐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平县。法定代表人李浩兵。被执行人石尚策,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徐占彬,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尚策、徐占彬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占彬房产查封。目前正在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禄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