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凤台东街19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910206-9负责人:任化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55号负责人郭守诚,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生,该行法务部负责人。上诉人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委托合同的具体事项及相应核定的服务费的事实不清,且二审中,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重审时对以下问题予以考虑:1、对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2.2.3、2.2.4及3.1和授权委托书约定的上诉人的代理范围的具体事项进行核实。2、依据合同6.5及其相关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上诉人主张的服务费的诉请是否成立的问题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庞润花审 判 员 郭红洁审 判 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梁 卉书 记 员 杜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