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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彦荣与吴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荣,吴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523号原告:李彦荣,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吴有杰,男,现年40余岁,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李彦荣与被告吴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彦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吴有杰外出务工,无确切联系地址,致使本院无法传唤被告吴有杰到庭应诉,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李彦荣负担。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瑞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