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彦荣与吴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荣,吴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523号原告:李彦荣,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吴有杰,男,现年40余岁,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李彦荣与被告吴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彦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吴有杰外出务工,无确切联系地址,致使本院无法传唤被告吴有杰到庭应诉,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李彦荣负担。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瑞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