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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戴某某,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戴某某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大圆盘善卷社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283**号),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执92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暂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2017年5月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函告本院该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伍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