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尹小春与杨世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春,杨世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389号原告:尹小春,男,汉族,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昌,男,汉族,住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小春与被告杨世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尹小春负担。审判长 孟雁同审判员 王 东审判员 张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XX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