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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尹小春与杨世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春,杨世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389号原告:尹小春,男,汉族,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昌,男,汉族,住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小春与被告杨世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尹小春负担。审判长  孟雁同审判员  王 东审判员  张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XX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