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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杜丘与乌苏市百泉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丘,乌苏市百泉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2民初844号原告:杜丘,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电话:133XX****XX。被告:乌苏市百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乌苏市百泉镇。法定代表人:郭永强,系该镇镇长,电话:139XX****XX。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丘与被告乌苏市百泉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杜丘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乌苏市百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丘撤回对被告乌苏市百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诉讼标的30494元,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投递费104元,合计385元,由原告杜丘负担(原告已预交666元)。审 判 员  沈亚清人民陪审员  徐生德人民陪审员  布英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郑明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