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旺与被告罗吉银居间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旺,罗吉银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069号原告:田旺,男,生于1975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罗吉银,男,生于1974年2月22日,汉族,住什邡市。原告田旺与被告罗吉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旺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元,由原告田旺负担。审判员 石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