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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刘梅花、刘雪花等与龙岩市新罗区房屋产权认定中心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花,刘雪花,龙岩市新罗区房屋产权认定中心,龙岩市宏信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廖维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2行初32号原告刘梅花,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刘雪花,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庆华,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房屋产权认定中心,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溪南路42号广���综合楼2楼。法定代表人章凡,主任。被告龙岩市宏信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美食城西侧。法定代表人林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廖维庆,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花、刘雪花诉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房屋产权认定中心、龙岩市宏信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廖维庆城乡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刘梅花、刘雪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梅花、刘雪花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需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花、刘雪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梅花、刘雪花负担。审 判 长 谢  兰  兰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温宜橦(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