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崇华与李秀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崇华,李秀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161号原告:刘崇华,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秀军,男,约52岁,汉族,现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刘崇华与被告李秀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崇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刘崇华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