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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崇华与李秀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崇华,李秀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161号原告:刘崇华,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秀军,男,约52岁,汉族,现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刘崇华与被告李秀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崇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刘崇华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