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贾闯闯与张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闯闯,张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262号原告贾闯闯,男,1994年8月15日,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军,男,1966年4年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2605358W(1-1)。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沃金大厦。负责人吕红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志友,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贾闯闯诉被告张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闯闯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闯闯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闯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闯闯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滑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