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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小琳与被告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琳,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02行初41号原告:徐小琳,女,生于1989年3月25日,汉族,大学文化,律师。被告: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刘登峰,大队长。原告徐小琳与被告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小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小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琴人民陪审员  鲜崇理人民陪审员  李秉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寒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