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行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先国、王先余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先国,王先余,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6行终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国,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余,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魏钦稳,局长。委托代理人季云忠,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葛志军,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先国、王先余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行初3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王先国、王先余以信函的方式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2013年度所涉兴东镇杨世桥村被征收地块的征地批文、相对应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位置图;2.2014年度及2015年度所涉兴东镇杨世桥村被征收地块的征地批文、相对应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位置图;3.2016年度所涉兴东镇杨世桥村被征收地块的征地批文、相对应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位置图”。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市国土局于2016年6月3日作出通国土依复[2016]第1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关于“2013-2016年度所涉兴东镇杨世桥村被征收地块的征地批文、相对应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市国土局已经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王先国、王先余可通过市国土局通州分局门户网站(www.tzgtj.gov.cn)(政务信息-征地信息栏目和公众服务-项目审批-用地审批栏目)自行获取上述相关信息;2.关于“…征地位置图…”信息,经查,2013-2016年度兴东镇杨世桥村所涉的征地位置图分别为《20130118-119地块勘测定界图》(复印件,共2页)、《20130512地块勘测定界图》(复印件,共1页)、《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卫生院勘测定界图》(复印件,共1页)、《通州区兴东镇20140915、0923地块勘测定界图》(复印件,共2页)、《挂20140302、0303、0304地块勘测定界图》(复印件,共3页)、《南通兴东机场联检综合业务用房勘测定界图》(复印件,共1页)、《通州区兴东镇20140201地块勘测定界图》(复印件,共1页)、《挂20150911地块勘测定界图》(复印件,共1页)、《20150316地块勘测定界图》(复印件,共1页)、《20160117-0119地块勘测定界图》(复印件,共3页)。以上材料共16页,现提供给王先国、王先余。市国土局于2016年6月3日将上述答复书连同16页地块勘测定界图材料邮寄王先国、王先余。王先国、王先余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市国土局作出的通国土依复[2016]第1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判令市国土局依申请重新答复。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王先国、王先余向市国土局提出二项信息公开申请。其中第一项申请是要求公开“关于2013-2016年所涉兴东镇杨世桥村被征收地块的征地批文、相对应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的信息,该信息属于市国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并且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国土局已经依职权在案涉地块所在地的市国土局通州分局官方网站上主动予以了公开,市国土局作出书面答复,���知王先国、王先余在市国土局通州分局门户网站获取申请信息的途径并无不当。第二项信息公开申请是要求公开“关于2013年至2016年度所涉兴东镇杨世桥村被征收地块的征地位置图”信息,市国土局已将案涉地块的征地位置图材料共16页提供给王先国、王先余。市国土局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王先国、王先余在诉讼之前也在网站上查询到上述信息,其知情权获得满足,现主张市国土局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至于王先国、王先余提出的市国土局应当在邮寄政府信息答复时一并提供文件的纸质版以减少其到网站查询的负担,这是王先国、王先余对市国土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服务意识提出的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机关可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改进工作。但本��中市国土局对案涉地块的征地批文及公告答复形式的合法性并不因此而得以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履行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王先国、王先余要求撤销市国土局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市国土局在接到王先国、王先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先国、王先余要求撤销市国土局作出的通国土依复[2016]第1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的诉讼请求。王先国、王先余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征收土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位置图应是现成的,被上诉人市国土局提供的征地位置图材料不符合《条例》的规定。一审法院未提前告知适用简易程序,未依法向上诉人王先国、王先余送达举证书,未提前三天通知开庭,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王先国、王先余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市国土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市国土局已经根据上诉人王先国、王先余的申请,告知其可在市国土局通州分局门户网站获取相应信息,并将征地位置图材料邮寄上诉人王先国、王先余,已经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王先国、王先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王先国、王先余的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必须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些信息应是静态的和原始状态的,不能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尚不存在的需要经过加工的信息。被上诉人市国土局已根据上诉人王先国、王先余的要求提供了案涉地块的征地位置图材料共16页,告知案涉地块的征地批文等政府信息的获取途径,所作答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诉人王先国、王先余认为征收土地公告所对应的征地位置图应是现成的,在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线索且未作合理说明的���况下,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市国土局提供的16页征地位置图材料以及对这些材料所作的说明,认定被上诉人市国土局已经按申请内容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所作答复符合《条例》规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系上诉人王先国、王先余不服被上诉人市国土局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答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无需事先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不受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相关程序限制。上诉人王先国、王先余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先国、王先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先国、王先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德萍审 判 员  鲍 蕊代理审判员  张祺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迪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