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家堂与黄家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堂,黄家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801号原告:黄家堂,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旺,荔浦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家荣,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宾,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家堂诉被告黄家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家堂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家堂负担。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韦世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