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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44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