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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技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威腾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技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智威腾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2594号原告深圳市中技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环社区坪环工业城136号(第3栋101)。法定代表人曾祥中。委托代理人胡杨,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智威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旺路金瑞中核高科技工业园一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夏艳霞。委托代理人李远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加工费人民币252146.9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付。特向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252146.95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到付清加工费之日止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17.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多份报价合同,约定6月起由原告为被告加工摄像头喷漆,付款方式首月月结30天,后续月结60天。其中6月报价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油漆、包材,原告自购喷涂夹具,7月报价合同约定自7月起至8月油漆、包材、喷涂夹具所有均由原告自购。2016年6月,双方对账金额为151760.48元,其中油漆费用47570元。因双方对6月油漆费有争议,在结算表上有原告法定代表人曾祥中备注载明由第三方判定结果该由哪方承担为准,被告法定代表人夏艳霞亦签名确认。2016年7月加工费用为61655.55元,2016年8月加工费用为38730.92元。因���方对6月加工费有争议,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确认7月8月两个月加工费,对6月加工费中的油漆费47570元有异议,认为应扣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6年6月加工费中的油漆费47570元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报价合同显示,其中2016年6月报价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油漆、包材,原告自购喷漆夹具,7月至8月报价合同约定油漆、包材、喷涂夹具等所有材料由原告自购。因此,2016年6月加工费中的油漆费47570元应按报价单约定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比6月至8月对账明细单价同一商品均是一致,油漆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支付2016年6月至8月加工费合计252146.95元给原告,并按报价合同约定支付欠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智威腾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技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6月至8月加工费252146.95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6月加工费104190.48元于2016年8月1日起算;2016年7月加工费61655.55元于2016年10月1日起算;2016年8月加工费38730.92元于2016年11月1日起算;以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汪平子(兼)书记员 谢  晓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