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569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可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