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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恢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恢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法定代表人任滋,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雪,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被执行人张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31执恢27号之四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建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