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林应芬与姚柯名、贾又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应芬,姚柯名,贾又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311号申请人:林应芬,女,汉族,1971年11月19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姚柯名,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贾又菱,女,汉族,1970年6月21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应芬诉被告姚柯名、贾又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姚柯名、贾又菱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林应芬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300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应芬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姚柯名、贾又菱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林应芬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姚柯名、贾又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