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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汕头市源润塑胶厂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汕头市源润塑胶厂有限公司,北京银建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破申2号债权人:汕头市源润塑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口。法定代表人:吴镜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宇,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债务人:北京银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利祥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债权人汕头市源润塑胶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润公司)申请债务人北京银建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文华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源润公司自愿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债权人汕头市源润塑胶厂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银建药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潘幼亭代理审判员  李 旭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