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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新源县七十一团宴宾绿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源县七十一团宴宾绿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财保18号申请人:新源县七十一团宴宾绿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七十一团蔬菜专业经济协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河忠,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继生,新疆柴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中小微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国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新源县七十一团宴宾绿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8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农副产品予以查封。担保人新疆鼎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3488000元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源县七十一团宴宾绿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虎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农副产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农副产品的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源县七十一团宴宾绿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新源县七十一团宴宾绿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