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83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武汉市蔡甸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告:何某,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诉讼中双方已和好。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朱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军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