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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忠测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陈忠测,陈月超,郭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负责人张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段立新。被执行人陈忠测,男,汉族,地址:河北省武强县。被执行人陈月超,女,汉族,地址:河北省武强县。被执行人郭小军,男,,汉族,地址:河北省武强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忠测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3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刘 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巨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