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潘金虎与于光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虎,于光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203号原告:潘金虎,男,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于光辉,男,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潘金虎诉被告于光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潘金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金虎申请撤回对于光辉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虎撤回对被告于光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潘金虎负担。审判员 顾孝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邹昌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