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众联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众联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474号原告山东省博兴县众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曹王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法定代表人林礼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众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博兴县众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克祥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