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聂祥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聂祥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797号原告: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龙山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郭雪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成,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祥凤,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庆举,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后许资产管理委员会支部书记,住址同上,系聂祥凤之父。原告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祥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聂祥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3083元,由原告聊城市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利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侯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