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卓翠彬、张忠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卓翠彬,张忠林,张文学,付容,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晏家坝村六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2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卓翠彬,女,194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系卓翠彬之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忠林,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学,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容,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晏家坝村六组,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晏家坝村*组。负责人:张文洪,社长。再审申请人卓翠彬因与被申请人张忠林、张文学、付容、二审被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晏家坝六组(以下简称晏家坝六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卓翠彬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对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违背客观真实,复印件是不真实的,不能说明卓翠彬不要地,法院的调查也不真实,被调查人与卓翠彬有利害关系。张忠林等人恶意串通,为报复卓翠彬家,非法收回了承包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卓翠彬家庭不愿继续承包相应土地,并要求晏家坝六组收回其3.5份3.296亩农村承包土地,晏家坝六组召开了社员大会,同意收回卓翠彬家庭的3.296亩农村承包土地。因此晏家坝六组收回卓翠彬家庭3.296亩农村承包土地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4年7月26日通过,1994年10月1日生效,2002年11月30日失效)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认为卓翠彬家庭与晏家坝六组协商一致由晏家坝六组收回卓翠彬家庭3.296亩农村承包土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卓翠彬认为本案纠纷中张忠林等人恶意串通,为报复卓翠彬家,非法收回了承包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卓翠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卓翠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伟审判员 谯斌审判员 郑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