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玖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彬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玖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玖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93号七一酱园商住楼A座17楼14号。法定代表人:敦艳萍,乌鲁木齐玖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男,乌鲁木齐玖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彬,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接贵街*号。上诉人乌鲁木齐玖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3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鲁木齐玖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要提起另案诉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乌鲁木齐玖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乌鲁木齐玖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乌鲁木齐玖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玖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波审 判 员 项颖代理审判员 庞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郭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