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李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李悦,周绍康,李婉玉,蒙城县许疃镇中心小学,蒙城县许疃镇大周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茨河西路。负责人:孙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悦,女,200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理人:李辉,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系李悦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绍康,男,200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理人:周松祥,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绍康父亲。法定代理人:于利荣,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绍康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婉玉,女,200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理人:李建,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婉玉父亲。法定代理人:张仁凤,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婉玉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许疃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许疃镇许疃集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海,该中心小学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许疃镇大周小学,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许疃镇矿西村。负责人:于林,该校校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悦、周绍康、李婉玉、蒙城县许疃镇中心小学、蒙城县许疃镇大周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悦、周绍康、蒙城县许疃镇大周小学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自愿于2017年5月19日前赔偿李悦人身伤害损失共计600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缠。上述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