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XX与左XX;姚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左XX,姚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2民初273号原告王XX,男,应县人。被告左XX,男,应县人。被告姚XX,女,应县人。系被告左XX妻子。原告王XX诉被告左XX、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左XX、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经营羊场,原告经常为其送草,2013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0%,借款后被告只偿还原告本金,利息7200元一分都未结,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为证。现原告家有事需资金,向被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没有明确还款日子。故原告只好借助诉讼方式来解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利息7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持异议,我还有外债130多万元,现在主要归还本金,等还完所有借款本金再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0%元。期间被告归还20000元本金,下欠7200元利息未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及欠款凭证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归还借款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XX、姚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7200元。逾期未给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左XX、姚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