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金平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平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52号罪犯张金平,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牟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金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作案工具桑塔纳轿车一辆、撬杠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金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9日至28日,张金平伙同他人预谋实施盗窃,携带撬杠、断线钳等工具,驾车先后到中牟县郑庵镇前杨村、坡刘村等地实施盗窃6起,将7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拆解后,将变压器铜芯盗走。经鉴定,被盗变压器共计价值148484元。该犯系主犯;在第六起盗窃犯罪中系犯罪未遂。罪犯张金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2015年5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