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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正卫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卫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28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正卫,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怡家乐超市有限公司配送中心负责人,住苏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13日被原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羁押),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亚,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正卫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4月28日、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正卫及其辩护人王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正卫利用担任苏州怡家乐超市有限公司配送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销售公司货物、向公司虚报运输费、截留承包方支付的油费等方式,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369628.6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正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正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正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正卫具有如实供述、部分退赃等从轻处罚的情节。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正卫利用担任苏州怡家乐超市有限公司配送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销售公司货物、向公司虚报运输费、截留承包方支付的油费等方式,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369628.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正卫利用担任苏州怡家乐超市有限公司配送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向公司虚报司机李某1、王某、张青江、叶某等人的常温配送运输费,非法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38453.6元。2.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正卫利用担任苏州怡家乐超市有限公司配送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所有的牌号为苏E×××××的厢式货车租赁给朱某使用,并将收取的租金共计人民币31200元占为己有。3.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正卫利用担任苏州怡家乐超市有限公司配送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仓库内的3000箱康师傅饮料以每箱27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计得款人民币81000元,全部占为己有。4.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正卫利用担任苏州怡家乐超市有限公司配送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每家门店多报5元的方式,向公司虚报司机邵某、戴某的水果配送费,非法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455元。5.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正卫利用担任苏州怡家乐超市有限公司配送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公司承包方赖某交付的配送燃油费共计人民币1352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徐正卫的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38600元,暂存于本院财政专户。上述事实有证人罗某、刘重阳、虞某、朱某、赖某、殷某、吴某、邵某、戴某、王某、叶某、李某2、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正卫的供述、辨认笔录、苏州怡家乐超市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明细、华夏银行电子回单、货的费用确认表、水果配送明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案发报告、银行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正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正卫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正卫退出少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正卫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正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二、暂扣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八千六百元,发还苏州怡家乐超市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徐正卫继续退赔赃款三十三万一千零二十八元六角,发还苏州怡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夏碧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