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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欧敏行与秦永峰、庞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敏行,秦永峰,庞茜茜,黄亚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268号原告:欧敏行,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秦永峰,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庞茜茜(系被告秦永峰妻子),女,1993年10月25日出生。第三人:黄亚秀(系被告秦永峰母亲)女,1965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敏行与被告秦永峰、庞茜茜及第三人黄亚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欧敏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敏行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永峰、庞茜茜及第三人黄亚秀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敏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欧敏行负担。审判员  毛政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