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赵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赵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398号原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高新国际广场*座*楼。委托代理人:李彦瑶,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畅,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赵甫,男,汉族,1953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