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4319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与恩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恩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319号原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福新(晨新)路19号。法定代表人:黄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林,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651号9层908室。法定代表人:吴文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陆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