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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4319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与恩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恩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319号原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福新(晨新)路19号。法定代表人:黄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林,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651号9层908室。法定代表人:吴文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港富瑞深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陆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