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82李达成与胡定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成,胡定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082号原告:李达成,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良,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定皓,曾用名胡定浩,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李达成诉被告胡定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达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达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达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李达成负担。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陶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