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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星与宋伦祥、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伦祥,刘星,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伦祥,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星,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原审被告: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伦祥,职务不详。上诉人宋伦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4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宋伦祥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宋伦祥住所地及原审被告重庆天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