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6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旬邑县某某镇。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义务,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范魁代理审判员 田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