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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6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旬邑县某某镇。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义务,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范魁代理审判员  田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