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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郝保记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保记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74号罪犯郝保记,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文盲。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魏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郝保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郝保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17日,郝保记等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先后窜至许昌市许继大道、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附近抢夺他人脖子上的金项链作案三次,抢夺的金项链价值共计7374元,销赃后赃款四人分肥。该犯系主犯,系累犯。2017年2月13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郝保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较差、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郝保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保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