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7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梅芳、肽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梅芳,肽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7483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梅芳,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肽刚,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孙梅芳、肽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商银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士和审 判 员 王雷明人民陪审员 王 庆二O二O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