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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季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刑初5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无锡市惠山区,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岑家龙,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岑宽,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及其辩护人岑家龙、岑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季某某与其丈夫严某以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宣城得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得奇金属表面处理中心工程。2013年8月29日,季某某、严某将该工程中的钢管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徐某,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期间,徐某提出该合同上需加盖天力公司印章,季某某在天力公司拒绝盖章的情况下,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青石路一家刻章店,私刻了一枚“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印章。季某某在合同落款处加盖此私刻的印章后,将合同交给了徐某。2016年,徐某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到本院起诉天力公司,天力公司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发现合同上的天力公司印章系伪造,便向郎溪县公安局报案。季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主动到郎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天力公司出具了书面材料,对季某某伪造其公司印章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物证印章一枚,常住人口登记表,建设工程实施合同、协议书、钢管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及附属协议,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严某、刘某、徐某、明某的证言,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天力公司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案涉《钢管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是真实的,季某某之所以伪造印章,是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轻微;从犯罪行为和手段上来看,季某某实施的犯罪情节轻微;季某某案发后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此次是初犯、偶犯;季某某目前尚有许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在履行或结算,关系到合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否及时实现,请从社会效果上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建议对季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季某某实施伪造印章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季某某取得了天力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季某某具有自首、认罪、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印章一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勤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