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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金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财保41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被申请人:罗金云,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金云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金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阳支行的存款。案件申请费50元,由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旭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邹学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