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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3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卓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卓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32执6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四川射洪县人,现住四川省若尔盖县达扎寺曙光街幸福路。被执行人:卓某某某,男,藏族,若尔盖县人,现住四川省若尔盖县工商局。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卓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卓某某某唯一可供执行财产为工资收入,已裁定进行每月扣划,且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2016)川323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玛仁青审判员 谭 万 林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张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