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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七三、何银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七三,何银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汪七三,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何银姐,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003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汪三七、何银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汪七三、何银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银姐所有的位于黄山区平湖东路北侧公路商住楼×号房产(房地权黄字第×××号)。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