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枣林与高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枣林,高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540号之一原告:张枣林(曾用名:张早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佳县被告:高国琴,女,生于X年X日X日,汉族,住横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枣林与被告高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经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540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高国琴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西沙支行X账户中的人民币5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17年4月26日经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540号调解书调解:被告高国琴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枣林借款本息共计43000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申请本院解除被告高国琴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西沙支行X的账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高国琴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西沙支行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锦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白金玲 百度搜索“”